时间:2025-08-03 10:14:03
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A : 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原标题: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A : 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A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 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 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包括存托凭证)、其他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他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产品,在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型对行业配置 及个股权重等进行主动调整,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在控制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具有 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注:详见《泰信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或结算等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 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本基金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被改变,投资组合亦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随着标的指数的变更发生变化,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可以在被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份股的权重、替换或者增加一些非成份股。调整投资组合的决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3)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4)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