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3 10:19:20
近日,白沙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双随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白沙县七坊镇一橡胶有限公司厂区内2个室内消火栓和1个室外消火栓被停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当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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